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问题的发生,近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在新华区、新城区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专项活动中,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根据《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细化工作流程,采取分组、分片负责的方式,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项检察监督。先后到新华区、新城区司法局、司法所了解相关监管工作情况,并制定社区矫正人员检查监督登记表、档案检查登记表,逐人登记建档,重点检查社区矫正工作中交付、接收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档案资料等方面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部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集中法治教育。
经过一个月的专项检察监督,建立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档案205人/案,发现十余项工作瑕疵及共性问题,十余项个案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
通过此次活动,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执检局全面了解了本辖区监外服刑人员的执行情况,查找了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强化了监管工作人员的规范执法和认真履职意识。下一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执检局将会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司法局、司法所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罪犯监管的监督力度,及时监督纠正监管工作中的不规范情况,进一步推进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如严重疾病须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社区矫正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检察机关在该项活动中的职责
(1)负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会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刑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刑监督;
(3)对监管被执行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刑监督。
(4)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5)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刑监督。
(6)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8)负责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工作。
(9)发现并移送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违法违纪线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