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为帮助失足青少年顺利复学、就业,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2012年9月7日,我院少案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依法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凸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与保护
为帮助失足青少年顺利复学、就业,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2012年9月7日,我院少案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犯罪记录封存是新刑诉法“特别程序”赋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八项工作制度之一,封存对象包括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犯罪档案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我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共计十五条内容,除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之外,对检察机关另外明确了六项要求:1、告知义务。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在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告知其在升学、就业、从军时享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科记录免除报告和犯罪档案封存权利。2、保密义务。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前,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3、专管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由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4、保护义务。 检察机关发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培训、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受到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待遇时,可以向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负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的部门反映,争取上述部门出面参与沟通、协调,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帮助。5、宣传义务。检察机关可以面向社会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普法宣传,接受人民群众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监督。6、追究义务。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当事人,在日后升学、就业、从军时如果因为检察机关档案泄密受到影响,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当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
为区别于其他犯罪档案,我院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设计了“犯罪记录封存”特有贴注标示,该标示大小为7CM×3.5CM,以“湖蓝”为背景色,以“红色检徽”为主图,以“犯罪记录封存”为标题,以“封存对象”和“封存编号”为内容,以“新华区检察院”为主体,色彩简练,内容清晰,便利于档案的查询和管理。
该制度自出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