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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2013-12-24 17:01:13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99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今天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治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今天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革中央常委、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汤维建应邀作了“尊重规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制度的新发展”专题讲座。他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了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新规定,对高检院刚刚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作了解读评析,并就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参加集体学习的同志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在认真听取了汤维建教授的讲解和大家的交流讨论后,曹建明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事行政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认真研究真正破解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方向;要切实抓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管辖和受理规定,严格依法审查案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强和改进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努力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民事检察工作每一个环节,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把民行检察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谋划和推进。要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认真办理损害民生民利的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问题;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发挥好民行检察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曹建明指出,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切实转变“重刑轻民”思想,遵循司法规律、民事诉讼规律和监督规律,做到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善于监督,讲究司法效率,监督和支持并重。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真正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和促进民事行政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要更加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不断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基层检察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曹建明强调,要把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一步明确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民行检察环节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机制,依法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进民行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努力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业务专家和办案能手。要坚持从严治检,严格规范民行办案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中介的关系,严禁与诉讼当事人一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严肃查处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曹建明最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强化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领导,认真谋划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难题。要加强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增强监督的刚性和权威。

  高检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和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今天的集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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