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一些文件和学者的论述中,检察机关常常被表述为司法机关。有观点提出,我国检察机关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机构体系,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权力机关的授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各自的独立地位,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是平行设置的,它们是我国的两大司法机关。
我们认为,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手段,并在司法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职务行为带有鲜明的法定性、程序性和法律适用性等司法特征,履行职务的保障原则也与人民法院一样,司法色彩十分浓厚。因此,也可以将我国检察机关称为司法机关。对此,中央文件已经予以明确。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十八大之后中央相关文件表述中的司法机关也均将检察机关包含在内。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司法属性,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这是党中央的权威论断,这种定位来之不易。
在此次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过程中,不少同志提出,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同时,也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这样有利于在立法上明确我国司法权的概念和范围,消除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具备司法解释权等司法性权力的争论。在研究过程中,也曾经设计了几种表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等等。后经研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表述应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保持一致。我国宪法并没有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表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具有综合属性,既具有行政机关上级领导下级的特点,也是承担广泛的司法职能,参与所有诉讼活动,并对各类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
总之,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中国国情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重要论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在逐步进入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对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动摇。